不再隐形的歧视线!解析二重限制性平等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
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23-11-23       浏览人次: 178

第6章二重限制性及其平等的突破应对

本书所倡议观点比较务实,它看重理念的提出和影响,比如,通过两方面的理论预备(第1章、第2章)、多层次概念的迭次推进,并经由“休谟问题”的事实与价值之辩,推导出“主体存在平等暨二重限制性平等”这一概念和新平等物(第3章),而后,又通过功利主义价值辩护来论证其意义(第4章)。同时,本书也高度注重联系实践,比如,深入分析生命科学两大高峰及其工程技术应用,评估其对二重限制性及其平等所可能产生的技术和社会影响,各种实在的及可能的挑战;还考虑了多种因素和变量,概括了来自不同领域的观点(第5章)。在此基础上,呼吁理论界和政策制定者,在当今这个被高技术所决定、所运行的世界里,要尤其重视高技术已经成为驱动不平等加剧、驱动社会分化加剧的主要力量和主要影响因素。

第6章将提出二重限制性平等突破应对的三大层面倡议、四大应用原则,并做情景分析。三大层面倡议:在理论和理念层面,倡议守护存在的平等,也即守护二重限制性平等。在技术应用层面,倡议坚持“一代的”与“世代的”区别红线,即禁止对有性繁殖和胚胎细胞实施基因操纵与更改;在这个红线基础之上,根据“增强”与“治疗”、“改善”与“预防”等目的,有区别地监管针对体细胞基因所实施的操纵与更改。在社会应用层面,倡议理论上在科学研究领域可以不设限,但转换到工程及技术应用即应用到人类社会时,必须坚持不违背公平正义、不违背生命医学伦理。在社会应用层面,可以参考本书所提出的二重限制性平等作为一个当代新平等物的四大应用原则:研发例外原则(平等存在维度)、同等重要性原则(平等权利维度)、自主不伤害原则(平等机会维度)、差别补偿原则(平等结果维度)。

6.1理论和理念倡议

在理论和理念层面,倡议守护存在的平等,也即守护二重限制性平等。

“主体存在平等”(平等物维度)及“主体平等存在”(平等形式维度)就是“二重限制性平等”,是从外部被限制了的、主体自身存在所特有的事实平等、实质平等,是主体得以平等存在的自然物质基础和底线保障(第3章)。

“主体存在平等”不仅是事实存在的、实质存在的,更是意义重大的。主体只有在能够拥有并保持自身存在平等的前提下,才能够享有对各种平等物(包括基本善)的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和平等结果(第3章)。

“主体存在平等暨二重限制性平等”,就是在生命的有限性、认知的不可继承性这二重被限制的人类事实相同、实质相同的面前,人与人处于一种同等的、等份的相互性关系,这样的同等、等份关系,使得人们在“二重限制性”所涉及的权利、机会和结果面前被平等地对待。每个人都平等地受限于这两个客观限制,任何人要对这种受限关系做出变更之前,需要取得他人的同意(第3章)。

平等的天然心理情感机制(第1章1.2),激发了人们对不平等对待的本能厌恶、控诉乃至反抗,并激励着人们渴望平等、追求平等。在差异本源性存在,差异无所不在、无时不有、无法彻底消除的现实世界里(第1章1.1),二重限制性平等就像一道人性之光,普洒给人类社会,同等地照看着普罗大众和社会精英;在这二重限制面前,普天之下人人皆相同(第4章4.3.2)。

人是二重限制性的存在(第3章),人对自身之二重有限存在的超越,是人性建构的动力、是知识创新的源头;二重限制性及其平等因而成为保障我们共同价值(人性)、共同财富(知识)的宝贵根基。它还是天然的人际差异调节器,对主体间的社会存在关系形成了根本性的影响,是主体得以平等存在、是人类得以平等共处的自然物质基础和底线保障,对人类社会具有重大作用和意义(第4章)。

如果不坚守二重限制性平等,就会破坏我们人性建构的基础,破坏我们知识创新的源头,破坏我们的自然存在关系,甚至使社会平等关系丧失天然的底线保障。这些可能的后果都足以对我们业已取得的文明成果与和平共处关系造成根本性影响,是我们很难承受的。所以,在人类社会内部,二重限制性平等的这一价值必须得到维护、必须被坚守;二重限制性平等这一道底线保障不能被突破(第4章)。

6.2技术应用倡议

在技术应用层面(非研究性的),倡议坚持“一代的”与“世代的”区别红线,即禁止对有性繁殖和胚胎细胞实施基因操纵与更改;在这个红线基础之上,根据“增强”与“治疗”、“改造”与“预防”等目的,有区别地监管针对体细胞基因所实施的操纵与更改。

“一代的”与“世代的”之分,举例来说,就是为了验证达尔文和拉马克进化理念之争,而坚持切掉前后多个代际共901只老鼠尾巴的德国胚胎遗传学家魏斯曼,他所提出的充当炮灰的“体质”与获得不朽的“种质”之分(1.1.3)。各种体细胞就是“体质”,其生物学使命就是要当作炮灰死亡的,只能通过周期性更新来帮助“种质”细胞实现不朽。生殖细胞是“种质”,其生物学使命就是要遗传、繁殖再生的。这是多细胞生命在演化过程中为了生存所达成的协定(3.1.2)。

基因存在于“细胞→细胞核→染色体→端粒”中,每一个细胞核都携带了完整的生命遗传密码,针对基因所实施的操纵或修改必须通过体细胞或生殖细胞来进行。相应地,基因治疗或改造,也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对各类体细胞(血液、脑、肌、上皮、结缔等)的基因进行操纵或更改,这种操作发生在细胞及生命的免疫层面,并不涉及生殖和遗传,它可以使接受基因改造的个体发生性状和功能的改变,比如通过胚胎干细胞移植可以使人恢复精力和显得年轻一些,也可以再造新的人体器官出来,但并不会被遗传,从而不会改变下一代的基因。

另一类是直接干预到有性繁殖和生殖细胞之中去。有性繁殖是世界上最大的“性彩票机”,进行完全分离、自由、随机的基因洗牌重组(1.1.3)。如果将对基因的操纵或更改,直接导入到卵子、精子或胚胎细胞中去,就会形成人工生殖细胞(即非经由有性繁殖而来的生殖细胞),经过更改的人工生殖细胞就像自然界所发生的生物突变一样,也能自我复制和生长,并能永久地嵌入人类基因,达到一定数量或经过一定代际后,会形成新的人类基因组,并世代遗传。这样的胚胎基因操作,在畜牧业动物品种改造、育种方面,已经被证实可靠且投入应用推广了(5.1.1)。

基因决定并调控人的体征形态和各种感知觉功能,这是已经被自达尔文、孟德尔等遗传学先驱以来200多年间生命科学的研究发展所确证了的(1.1.3)。以目前已掌握的基因和蛋白质学技术,通过基因操纵和分子制药,达到更长寿命,控制更佳情绪,提升更强专注力,获得更好记忆力、更强壮体型和运动能力、某些更好的感知觉功能如视力和嗅觉,从理论上来说,是可以实现并期待在未来实现的(5.2.1)。此外,通过胚胎干细胞移植、细胞核移植、遗传特征修饰、基因编辑(剪切、粘贴、基因嵌合体创建及导入等),这些生物工程技术的联合运用,也已经使得对人类基因组的操控成为可能,人类能够制造出转基因人类(也即超人类、新人类或后人类,取决于如何区分)已并非诳语(5.2.1)。目前导致这一部分基因工程应用没有被深入研究及展开的主要原因并非技术的,而是医学伦理规范的限制,也即针对胚胎细胞的各项基因技术受到了严格限制。

通过基因工程对人的体征形态和感知觉功能,以及更大幅度和更深层次的人的自然属性进行改造,已越来越成为一种科技可能。这种自然属性改造如果持续投入应用或短时间内规模化投入应用,毫无疑问地,就会导致个体生命禀赋差异的扩大化和固化。如果这种改变仅仅是通过体细胞的“体质式”修改,表现在一代人身上,我们尚且可以称之为“自主选择”和“个性化增强/完善/喜好”。但如果通过操纵有性繁殖和生殖细胞嵌入人类基因组,被代代遗传,就不仅仅是自主选择或个性化增强、完善、喜好的问题,也不仅仅是扩大人际差异的问题,达到一定数量或历经很多代以后,就会破坏有性繁殖的或然性和多样性、破坏人类遗传和演化生态平衡,换言之,可能会出现我们无法想象的生态变形或生态失控。

“寿命鸿沟”也是同样,“寿命鸿沟”差异如果仅保持在一代人之中,尚且还存在被自然调节的可能,下一代人会通过婚配、有性繁殖进行基因重新洗牌。但如果新的医疗技术使之进一步发生在基因操纵层面,如操纵有性繁殖过程中的基因重组,操纵胚胎基因编辑,并通过代际繁衍使之嵌入人类基因组,那么“寿命鸿沟”人际差异就无法再自然消除。5代~6代人的“寿命鸿沟”扩大化和固化下来,就会导致共同人性的变形乃至丧失,人类有关自我、同代和后代的认知将会被割裂,人类的共同价值将失去自然物质基础,人类从此将进入一个以“寿命鸿沟”类分的新的演化时代(5.2.1)。

笔者认为,所谓的“通过基因改造来促进人类基因分配及天赋分配的平等”不过是一些大话、空话和梦话。现实世界的医疗保障连很多基础问题都没有解决好(5.2.1),更不要说在改造和完善人类天赋这么宏伟的基因工程方面能做到公平正义、公正分配了。深思起来,自然禀赋的分配权力由人之外的大自然随机分配,而并不属于人类内部的有意识、有目的或有预见的规划分配,这一基本事实,对人类而言,也许是一个更为妥善的安排。“促进人类基因分配及天赋分配的平等”这一目标本身,并不能通过发明改造基因的技术而实现,而是在于那些居于“劣势基因及劣势天赋”的人,是否能获取了解自己、了解他人的基因信息;是否能拥有基于这些信息来采取利我行动的自由可行能力(如经济能力和认知能力);是否拥有公正的社会环境;是否拥有完备有效的制度保障。再说得通俗直接一点,拥有同样的“侵略型基因”(这是犯罪遗传研究中的一个名词),但如果无法享有上述非基因技术之外的环境保障,那么,你出生在贫民区,你的“侵略型基因”就可能送你去监狱;你出生在富人区,你的“侵略型基因”却可能送你去董事会。

笔者参阅了不少文献和著作,并没有发现有什么充足的理由能用以证明突破二重限制性平等的技术安全、社会效益和伦理正当性。反之,笔者已经在前述各章通过基于正义的、基于自然主义的、基于功利主义的论证,论述了二重限制性平等对于人类社会的重大作用和意义。故此,在人类社会内部,必须坚持二重限制性平等,这就要求在技术应用层面,守住红线不突破,即禁止在非特定科研的技术层面对有性繁殖和胚胎细胞实施基因操纵与更改。

6.3社会应用倡议

在社会应用层面,倡议理论上在科学研究领域可以不设限,但转换到工程及技术应用,也即应用到人类社会时,必须坚持不违背公平正义、不违背生命医学伦理。在社会应用层面,可以参考本书所提出的二重限制性平等作为一个当代新平等物的四大应用原则:研发例外原则(平等存在维度)、同等重要性原则(平等权利维度)、自主不伤害原则(平等机会维度)、差别补偿原则(平等结果维度)。第一,二重限制性平等的研发例外原则(仅适用于经批准的科学研究)。其含义是:(1)出于求知、探索宇宙万物之终极目的;出于改善人类福祉之终极目的,如改变人类孤立于地球的处境、拓展人类在太空的活动空间、减少人类灭绝的风险、改变人类的资源短缺及贫瘠,等等;对于一切关于宇宙、天体、物质、生物、人类的科学研究,包括突破与变更人类二重限制性的生物技术研究,理论上都可以不设限,都可以被限定在科学研究领域内,根据安全规范有序进行。(2)出于维护现有人类社会的可持续性发展、主持公平正义,所有可能对二重限制性造成影响或变更的科学研究项目,如基因和蛋白质学、认知和脑科学中所涉及的相关前沿研究项目,都必须经过可以代表公共利益诉求的、专业的、权威的专门机构的审批,或符合其颁布的医学伦理规范要求。

这里有一个问题,既然论证了二重限制性平等对于人类社会的重大作用和意义,既然倡议要守护二重限制性平等,那么,为什么还要有研发例外原则?为什么对突破和变更二重限制性的科学技术研究,在理论上还可以不设限?

回归第1章,看待差异与平等的位置(1.3)。当我们站在人类社会内部来铺开二重限制性及其平等意义时,守护二重限制性及其平等就是我们应有的态度和作为。但是,站在人类社会外部来看人类处境和为人类谋出路,图景就有所不同了。人作为自然存在和理性存在的并存,始终不由自主地、孤单而无助地挣扎在现实与理想、偶然与必然、有限与无限的冲突之间。自然存在使人必然始发于和受制于二重限制性。理性存在又促使人必然不断地发掘宇宙奥秘,从而掌握规律、拓展智能、抵抗偶然性命运的摆布;理性存在也促使人必然不断超越自我,通过“知其不可为而纵然为之”的追求与实践,迸发出巨大勇气和潜能,执着无返地超越有限、朝向无限(4.1.3)。这正是人类社会上演的恢弘历史剧作。

当我们认识到,人存在于宇宙天地之间,始终不得不处在一个开放的、不确定的、自身无知而又必定要死的处境时,那么,如果对二重限制性的突破,可以换来人以及人类整体处境状况的改善,这一突破就完全值得我们去争取。事实上,结合第4章,人之认知发生状态与人类之认知历史动态(4.2),仅仅就削弱人存在于宇宙天地之间所必须承受的面对广袤未知的虚无感、无力感、愚昧感而言,如果对二重限制性的突破,可以换来人以及人类整体智慧的扩展和提升,而并非可能会出现的破坏知识创新的源头,如垄断信息与认知、固化知识与认知(5.2.2),仅仅就这一项理由,就足够使我们为突破二重限制性而努力。

不仅仅是功利主义视角,以历史的眼光来看,并不能排除未来人类通过主动改造自身基因来适应外部环境变化的可能性。二三十万年前人科物种分家(现代解剖学意义上的智人出现)就涉及最为关键的一个分野——人猿基因的分离,在这一时期,人类与两种近亲黑猩猩的基因保持了98.4%的相同,但出现了1.6%的差异。回望过去,宇宙137亿年,地球46亿年,有机物38亿年,自地球遭受外星球撞击,恐龙毁灭、新生代生物诞生以来6500万年,类人猿300万年,智人20~30万年[1];放眼未来,我们难以假定,人类作为一种物种进化的血脉历程就会停留在当前的处境不变。在漫长的发展进化中,人类曾经通过自身基因“自然地”突变来更好地适应环境,如人类发声生理结构改变所导致的更多、更复杂声音系统的形成,人类独有的语言及理性能力的形成,才最终使得人类从动物界脱颖而出(3.2.5)。近现代以来,人类掌握了高科技,本领大增,人类就通过主动地、适度地改造外部环境来改善自身的处境,如通过飞机、汽车等交通工具来扩大人类活动范围,如通过空调冷热控制使人处于舒适温度范围,如通过各种设施设备工具来利用、占有和驾驭天然能源。我们很难说,未来,在基因科学和认知科学越来越发达、成熟的情况下,特别是当地球环境乃至更大范围内的空间环境发生根本性变化的情况下,人类不会进入一个一方面继续利用和改造外部环境,另一方面主动地、适度地改造自身基因,以更好地应对环境变化和改善自身处境的新人类发展阶段。

人类处境的开放性和不确定性,使我们不得不同时站在人类社会外部来思考自身的未来。我们对此的思考,也即我们对于人类自身存在意义及所承担使命的认同,决定了我们对待二重限制性及其平等突破的态度。本书的态度是:追求平等是人类的天然心理情感和理想追求(1.2),二重限制性及其平等对于现有人类社会具有重大功用(第4章)。但同时,作为一种理想和价值的平等,并不是一个可以阻止人类探求宇宙、探求生命、拓展人类在宇宙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开辟和提升人类新智慧形态的绝对理由。出于求知、探索宇宙万物之终极目的,出于改善人类福祉之终极目的,人类可以突破自身的二重限制性以及承受因二重限制性突破所可能带来的后果。鉴于二重限制性及其平等对现有人类社会的重大功用,鉴于现有人类社会之发展现状及可持续发展,鉴于对突破二重限制性技术风险和伦理风险的适宜应对,对二重限制性的突破及变更应仅限于经批准的科学研究范围。当其从研究领域转换到现有人类社会的应用领域时,需要坚持三项分配原则,也即同等重要性原则(平等权利维度)、自主不伤害原则(平等机会维度)、差别补偿原则(平等结果维度)。例一。伴随着南极冰川融化、气候变暖,未来地球由于温室效应已经不再适宜人类居住了。人类不得不尝试移民到火星这颗距离地球较近、气候环境与能源资源相对有可能适宜人类生存的行星。在对火星进行各种宜居实验的过程中,需要创建“某种形式的、适宜在火星居住的生态及生命系统”,这种新生态系统需要对人进行某种基因或智能改造,乃至需要通过人—机融合技术来拓展人类的生存能力、认知能力以及知识存储能力。那么,为了延续人类生命和保存人类智慧,在这种情况下突破二重限制性就是应该的。尤其对于那些符合能力条件要求、知晓状况、明了风险,还自主接受这种自我改造,并意愿先行移居火星的未来探路者、未知先行者,选择不这样做的人,是不能以“平等”之名来阻止他们的。

例二。在不伤害他人与环境的情况下,我们鼓励科研领域不设限;我们也并不反对有些科学家为了实现科研梦想(出于求知、出于超越有限)而选择牺牲自我。科学史告诉我们,在长期的科学探索实验中,有一些科学家承受了巨大的生命危险,勇往直前、毫无退却。甚或有不少科学家为了研究求证或临床取证,不惧危险,毅然决然地以身试药,乃至进行自我人体实验。这样的案例不仅常见于科学史,还发生在我们身边。比如2015年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得主、中国中医科学家屠呦呦,在对200余种中药的380多个提取物筛选的基础上,在历经190多次失败后,才成功研究出了抵御人类疟疾的青蒿素;但屠呦呦本人却为之付出了自我人体受损的代价——除了不惧危险、多次以身试药以外,长期的研究实验环境使她患上了中毒性肝炎。本书认为,屠呦呦的这一选择,既体现出同等重要性原则(这种牺牲自我的选择也是同等重要的),也体现出自主不伤害原则(自主选择,可能伤及自身,却并不伤害别人与环境)。事实上,笔者对这样的科学家满怀敬意。不伤害他人与环境,且出于自主的,但以危险自我人体及生命为代价的突破二重限制性的特定科研实验,也是本书所不反对的。

例三。在不对人体生殖细胞实施基因操纵,也即不破坏有性繁殖或然性和多样性的情况下,人可以自主选择在死亡时间对自我活体实施及时的低温储存,以长时间保存肉身,期待在未来发生科幻奇迹、肉身得以复活;就如同传说中被冰冻了三万年的西伯利亚永冻层中的一颗种子仍然被培育生长出植物一样,就如同在现实中已经被现代技术成功实施冷冻和复活的多种细胞、器官和动物活体一样……当然,相应地,人也必须承担这样做的代价及风险,比如为低温冷冻花费高额开支但最终肉身仍然遭到损坏,更谈不上可能会复活。这样的新技术尝试是可以进行的,因为它没有破坏有性繁殖的或然性和多样性(仍然发生在一代人之中),没有伤害他人和环境(低温冷冻所使用的液氮并不对环境造成伤害),满足了人期待超越有限的梦想,且鉴于存在富人消费上限效应并且有差额补偿原则作为社会平衡手段,还能为研究超低温状态下的人体生命科学积累一些研究案例。

例四。研发例外原则仅适用于经批准的科学研究,那么,什么是经批准的科学研究?经批准的科学研究就是,经过可以代表公共利益诉求的、专业的、权威的专门机构的审批,或符合其颁布的医学伦理规范要求。那些机构及其颁布的规范要求包括: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95年成立“国际生物伦理委员会”[2],并于1998年发布“关于人类基因组与人类权利的国际宣言”(简称“人类基因组宣言”)。欧洲委员会在1998年通过了《有关生物医药的人权与尊严公约》,对人类生殖克隆做出了明确禁止,对基因技术做出了伦理规范。按照欧盟法律规定,欧盟各成员国可以在本国国内采取比共同体更加严格(而非更加宽松)的法律,事实上,欧洲不少国家对生物技术的抵制相对来说更强烈、监管环境更严格[3]。美国总统小布什(任期2001—2009年)刚上任,就于2001年组建了美国总统生命伦理委员会(President'sCouncilonBioethics)[4],发布了一些限制人体胚胎及人体胚胎干细胞研究的伦理规范细则。原中国卫生部于2002年成立了“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后因国家机构调整,先后更名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经该委员会草拟,科技部和原卫生部于2003年联合发布了总计12条的《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

2018年11月爆发的震惊中外生物学界的贺建奎“双胞胎基因编辑婴儿”事件,之所以遭受了中外舆论的广泛批评,就在于它违反了中国《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也不符合国际基因伦理规范。目前国际上对人体胚胎的基因操纵与修改有严格的规范要求,即使是经批准的科研项目中所实施的胚胎细胞基因编辑,也应该在规定时间内销毁实验胚胎(中国规定是在14天以内销毁)。贺建奎事件的影响在于它不仅对7对夫妇的受精卵进行了基因编辑操作,且没有在14天内销毁,还允许人工编辑胚胎自行复制、分裂、发育直到双胞胎婴儿出生。

第二,二重限制性平等的同等重要性原则。其含义是:在变更二重限制性的权利面前,每个人的利益都是同等重要的。

同等重要性原则无须赘述,现代世界能够从旧世界原有的、普遍的身份等级统治乃至奴役,过渡到现代自由平等的社会公民治理;现代人际共处关系能够从原有的等级有别、尊卑不同的身份不平等转换为人与人成为同等重要存在、享有同等权利的国家公民,凭借的就是人类权利平等观念的改变,而人权平等的前提预设,就是承认每个人在生存与发展方面具有同等重要性。

第三,二重限制性平等的自主不伤害原则。其含义是:在变更二重限制性的机会面前,每个人都可以自主地为自己做出选择,但每个人的选择应以不伤害他人健康及公共的安全、利益为前提。

在生物和医学研究及实践的长期摸索中,在道德哲学、社会哲学、政治哲学的共同推动下,现代生命伦理学形成了四组经典原则:尊重自主原则、不伤害原则、有利原则、公正原则[5]。本书提出的二重限制性及其平等突破应对之四原则中的第三个原则,强调了自主、不伤害。自主就是主体平等地拥有自我决策和选择的权利,自主和同等重要性一样,都是近现代人权观念的预设性前提,也都得到了普遍认同和支持,很少有人去质疑它们。争议往往发生在对“不伤害”的理解和对待上。

西方医学之父、古希腊名医希波克拉底所开创的著名的“希波克拉底誓言”,成为每一位医师开启从医职业生涯的郑重宣誓,该誓言明确表达出不伤害义务。这里的不伤害义务指的是医疗救治的不伤害,后来被引申和扩展到医学伦理的不同领域中。密尔著名的“不伤害原则”则针对的是个人自由与社会控制[6]。密尔认为,每个人对自身的肉体和精神都是自主的;一个人能够使用权力来禁止他人行为、反对他人意志,却又不失为正当的,唯一的理由是防止伤害。这样,那些有技术能力、有经济能力、有社会资源可以为自己突破二重限制的人,就可以凭借密尔的“不伤害原则”来反驳本书观点:我修改我自己的长寿基因或短睡基因,我在我自己身上实施各种长寿技术(5.1.1);我自己创造出智能机器来取代人的劳动及基于此的劳动交换并降低我的成本,我物理转移我自己的认知,我通过脑-机融合及生物芯片拓展我自己的认知,乃至我成为克隆转忆人以实现自我意识存续和永生(5.1.2、5.2.2),这是我的自由和本事,我又没有伤害到别人,凭什么要管我?凭什么要禁止我?

在人类社会内部,本书倡议禁止针对“种质”细胞的基因改造和认知改造,是经过几方面的论证得出的。

首先,对平等的论证:人类对不公平差异有着调节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基于正义,1.2.2),平等具有与之对应的天然心理情感机制,这种心理情感基础决定了平等是人类的必然内在要求(基于自然主义,1.2.3—1.2.5)。

其次,对二重限制性平等的论证:二重限制性平等对人类社会具有重大作用和意义,如果不坚守二重限制性平等,就会破坏我们人性建构的基础,破坏我们知识创新的源头,破坏我们的自然存在关系,甚至使社会平等关系丧失天然的底线保障。这些可能的后果都足以对我们业已取得的文明成果与和平共处关系造成根本性影响,是我们很难承受的(基于功利主义——社会风险,第4章)。

最后,在技术应用层面,本书并不反对人们出于自主选择对自身的体细胞实施基因操纵与更改,但反对针对“种质”细胞即有性繁殖和生殖细胞所进行的基因操纵与更改。这是因为:人们尽可以通过修改自己的体细胞来追求健康长寿、增强与完善自我,并承担可能的技术风险或享有其所带来的益处。这样的经过体细胞的“体质式”修改,仅发生在一代人身上,我们尚且可以称之为“自主选择”和“个性化增强/完善/喜好”,但如果通过操纵有性繁殖和生殖细胞,改变“种质”并将人工更改基因嵌入人类基因组,被代代遗传,就不仅仅是个人自由、个性化选择、扩大化或固化人际差异的问题了,达到一定数量或历经很多代以后,会破坏有性繁殖的或然性和多样性,影响人类的遗传和演化生态平衡,换言之,可能会出现我们所无法想象的生态变形或生态失控(基于功利主义——技术风险,本章)。

本书通过以上的论证,足以确立在人类社会内部守护二重限制性及其平等的正当性,反驳那些“无伤害”论观点。如果还有更激进的观点,比如认为根本就不存在什么共同人性,也就不会伤害到什么共同人性(以及在此基础之上建构而成的人类知识、人际共处关系)。那么,请回答:你是人,还是狮子/鳄鱼/鸟?如果你回答是人,那就说明你必定认为你自己有与它们不一样的地方,人性就是你与狮子/鳄鱼/鸟不一样的地方,它的自身、它的演化与生成,以及它未来应有的价值取向,就是共同人性。如果你还坚持没有共同人性,那么,就请离开共同人性,归属到“动物性”吧,换言之,请脱离人类社会内部。在“动物性”属性之下,只有活生生的本能驱动,只有像赫胥黎笔下所描写的那样,动物“为生存而斗争……至死方休”[7]

第四,二重限制性平等的差别补偿原则。其含义是:对于那些为了探索宇宙万物,为了改善人类福祉,且经过代表公共利益诉求的、专业的、权威的专门机构审批的、符合医学伦理规范的科研项目,如果取得了实验室和临床试验的成功,也即经过了确证,是安全可靠的、是广泛适用的、是经临床审查可以被推广应用到人类自身的,那么在社会应用中,对于那些虽然名义上享有“同等重要权利”(权利平等)、“同等自主选择机会”(机会平等),却因为种种现实社会差异而不能实际上享有这些权利和机会的人,社会需要对其做出差别补偿。

关于差别原则,罗尔斯《正义论》早已有论断,无须赘述。密尔的自由不伤害原则,虽然为个人自主划出了一个保护圈,但密尔同时也指出,有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个人有对他人做出交代的责任,且还应当受到法律惩罚或是法律不适用领域的责难(即社会舆论及道德责难)[8]。

举例来说,若干年之后,通过分子制药和新医疗技术来激活端粒酶、抑制自由基、延长细胞寿命、修复出错的DNA,以及直接定位和改造导致衰老的基因,可以达到明显地延缓衰老、增长寿命,使人健康地活到100岁~120岁(5.2.1),那就一定要在制定具体社会医疗保障制度时,充分考虑到二重限制性平等的同等重要性原则、自由不伤害原则、差别补偿原则,也就是要补偿那些名义上享有同等重要性权利和自主选择权利,但实际上却没有资源和能力享有这一类制药和治疗的绝大多数人。当前,这类制药和治疗基本都指向“个性化制药”、“个性化治疗”或“精准医疗”等高端服务,属于世界最前沿的分子生物和医疗技术研发。

再举例来说,假如若干年以后,人类社会出现本书所描绘的人工智能未来场景中的第二种场景,也即未来场景2,受控——凄惨场景:越来越多的AI产品和服务,不仅在身体能力方面,还在储存即记忆、辨识、判断、模仿、分析等原本属于人类独有的认知能力方面,超过了人类,由此导致了AI产品和服务不仅代替了重复性、机械性特征的普通劳动,还越来越多地渗透到了语言处理、金融投资、医疗、教育、法律、商业、影视娱乐、新闻播报、国防安保等很多一直以来被认为是高端知识型的白领工作领域(5.2.2)。大多数人在与机器智能的竞争中败下阵来,丧失了原有的经济价值,也即没有机会再提供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了,从而也失去了原有的政治价值(纳税),乃至失去了军事价值(服兵役),成为无用人。那么,那些极少数的拥有人工智能技术的组织(国家、公司)及个人,就应该为这些因为人工智能的应用发展而失去工作机会的人提供生活保障,也就是说,将他们养起来。

这是因为,人类尽可以去发明那些模仿脑、创新脑的各类人工智能技术并不断扩大其应用范围(5.1.2、5.2.2),这可以是出于求知,也可以说是出于个人自由和自主偏好;当然,这也可以说是出于谋求利益、增加竞争优势或增强垄断优势。但是,当这种技术和产品的应用使得社会出现普遍性失业,同时却并不能创造出足够多的新的就业领域来抵消其影响的话,那么,这种技术和产品的创造者、拥有者或使用者,就侵犯和破坏了那些因此失去工作机会的人的二重限制性平等。根据二重限制性平等,每一个人都平等地始发于和受制于二重限制性,每一个人都是一个从零开始的新的生命认知周期,每一个人都拥有自己独有的认知价值。人工智能凭借模仿脑、创新脑的各项技术实现了仿人智能,开发出了不同于人类智能的新型智能形态,取代了人类大脑的认知价值,由此使得很多人失去了工作机会,导致了他们收入减少和陷入生活困境,这一行为就是对这些人权利和利益的直接侵犯,更不要说这还是关乎他们存在价值的重大核心权利、是关乎他们生存手段的重大核心利益。

从这个意义上说,笔者支持对垄断型互联网公司征收数字信息税,支持对人工智能应用达到一定比例(意味着取代了一定比例的人的就业)的行业及具体公司征收机器人税。

注释:

[1]是史前史和大历史数据。可参考附录A的PartI中“大历史”的注释。

[2]邹寿长.人类基因组计划及基因革命对伦理的挑战.伦理学研究,2003(4):73.

[3]弗朗西斯·福山.我们的后人类未来:生物技术革命的后果.黄立志,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7:191,197.

[4]迈克尔·桑德尔.反对完美.黄慧慧,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3:121.

[5]汤姆·比彻姆,詹姆士·邱卓思.生命医学伦理原则.李伦,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第二部分第三章:尊重自主原则,第四章:不伤害原则,第五章:有利原则,第六章:公正原则.

[6]约翰·斯图亚特·密尔.论自由.鲍容,译.北京:中华书局,2016:10.

[7]赫胥黎.进化论与伦理学.宋启林,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79.

[8]约翰·斯图亚特·密尔.论自由.鲍容,译.北京:中华书局,2016:11.

6.4结论

人存在于宇宙天地之间,始终不得不处在一个开放的、不确定的、自身无知而又必定要死的处境。作为自然和理性的并存,人始终不由自主地、孤单而无助地挣扎在现实与理想、偶然与必然、有限与无限的冲突之间。自然存在使人必然始发于和受制于二重限制性。理性存在又促使人必然不断地发掘宇宙奥秘,从而掌握规律、拓展智能、抵抗偶然性命运的摆布;理性存在也促使人必然不断超越自我,通过“知其不可为而纵然为之”的追求与实践,迸发出巨大勇气和潜能,执着无返地超越有限、朝向无限。

万物本自生而不同,在充满本源性差异的人类世界中,二重限制性像一道人性之光,普洒给人类社会,照耀着普罗大众,同时也眷顾着社会精英;在二重限制性面前,普天之下人人皆相同。人是二重限制性的存在。二重限制性,是人全部有限性的根源和根底。人平等地始发于二重有限存在,它带给强大者以谦卑,它带给羸弱者以希望,它构成了人际正义平等关系的根基。人对自身之二重有限的超越,是人性建构的动力、是知识创新的源头;二重限制性及其平等因而成为保障我们共同价值(人性)、共同财富(知识)的宝贵根基。它还是天然的人际差异调节器,对主体间的社会存在关系形成了根本性的影响,是主体得以平等存在、是人类得以平等共处的自然物质基础和底线保障,对人类社会具有重大作用和意义。

人类处境的开放性和不确定性,使我们不得不同时也站在人类社会外部来思考自身的未来。人类在历经认知革命(人禽之别的飞跃)、农业革命和工业革命之后,极大地增强了改造和征服自然的能力,亦愈发热衷于开发和拥有高科技。突破有限生命、竭尽极限地延长寿命,突破有限认知,增强认知,拓展新的认知存续方式,以及物理转移认知,创造和拥有不同于人的新型认知力量,是绝对的利好,是人之普遍所欲。这一欲望也成为现代世界高科技发展及应用的强大驱动。

现代世界有三个重要标识:全球化、科学化、多文化。“全球化”既是近现代以来之世界历史现实,也是未来之世界趋势共识。“多文化”更有文明冲突论引发热议,亦符合当下之世界区域民族风貌。但“科学化”还没有被理论界(哲学)所充分挖掘到其“应有的”高度上。实际的情况是,决定现代民族国家经济发展实力和国防安全实力背后的决定性、根本性力量,正是科技实力。科技政治化和科技经济化才是更深层次的真实原初面目。普遍理念占据主流的时代,科技应用较易达成共同的或相近的价值认同;但适逢普遍理念遭遇分化、民族主义崛起之时,科技应用所带来的强力就会危险激增,其中绝少不了基因技术和智能技术的潜在应用风险。就此而论,本书提出守护人的两个被限制的根本(与其说是保护普罗大众,不如说是限制超级社会精英),也即提出守护人的二重限制性及其平等,是具有一定现实意义和前瞻意义的。

进入20—21世纪以来,世界已然成为一个为高技术所决定、所运行的世界。从某种意义上说,高技术世界就是高技术支配一切的世界。如果说其他高技术,如太空、物质、能量、信息类高技术,其改造和应用对象是人类以外的“它者”或“他者”,那么基于生命科学两大高峰,基因和蛋白质学、认知和脑科学的高技术及其应用工程,即生物工程(基因技术、纳米技术等)、智能工程(神经网络架构技术、模仿脑和创新脑的机器智能技术等),所改造和应用的对象则直接投向了人类自身。它们所带来的现实挑战和未来挑战、实在挑战和可能挑战,如寿命鸿沟及其扩大大与固化,人工智能对人认知价值的替代,以及非类人脑人工智能、超级机器智能可能会带来的智能失控风险和诸多智能危机,都已经并非空穴来风。生物工程和智能工程对我们的影响已经大到了在未来足以可能改变人类的身体和认知,足以可能突破人类现有的生命存续限度和认知存续限度(突破二重限制性),足以凭此来分化人类(打破主体存在平等暨二重限制性平等),甚至是创造出超级人类阶层、失去价值的无用人类阶层或变种的新人类。


参考资料

第6章二重限制性及其平等的突破应对

本书所倡议观点比较务实,它看重理念的提出和影响,比如,通过两方面的理论预备(第1章、第2章)、多层次概念的迭次推进,并经由“休谟问题”的事实与价值之辩,推导出“主体存在平等暨二重限制性平等”这一概念和新平等物(第3章),而后,又通过功利主义价值辩护来论证其意义(第4章)。同时,本书也高度注重联系实践,比如,深入分析生命科学两大高峰及其工程技术应用,评估其对二重限制性及其平等所可能产生的技术和社会影响,各种实在的及可能的挑战;还考虑了多种因素和变量,概括了来自不同领域的观点(第5章)。在此基础上,呼吁理论界和政策制定者,在当今这个被高技术所决定、所运行的世界里,要尤其重视高技术已经成为驱动不平等加剧、驱动社会分化加剧的主要力量和主要影响因素。

第6章将提出二重限制性平等突破应对的三大层面倡议、四大应用原则,并做情景分析。三大层面倡议:在理论和理念层面,倡议守护存在的平等,也即守护二重限制性平等。在技术应用层面,倡议坚持“一代的”与“世代的”区别红线,即禁止对有性繁殖和胚胎细胞实施基因操纵与更改;在这个红线基础之上,根据“增强”与“治疗”、“改善”与“预防”等目的,有区别地监管针对体细胞基因所实施的操纵与更改。在社会应用层面,倡议理论上在科学研究领域可以不设限,但转换到工程及技术应用即应用到人类社会时,必须坚持不违背公平正义、不违背生命医学伦理。在社会应用层面,可以参考本书所提出的二重限制性平等作为一个当代新平等物的四大应用原则:研发例外原则(平等存在维度)、同等重要性原则(平等权利维度)、自主不伤害原则(平等机会维度)、差别补偿原则(平等结果维度)。

6.1理论和理念倡议

在理论和理念层面,倡议守护存在的平等,也即守护二重限制性平等。

“主体存在平等”(平等物维度)及“主体平等存在”(平等形式维度)就是“二重限制性平等”,是从外部被限制了的、主体自身存在所特有的事实平等、实质平等,是主体得以平等存在的自然物质基础和底线保障(第3章)。

“主体存在平等”不仅是事实存在的、实质存在的,更是意义重大的。主体只有在能够拥有并保持自身存在平等的前提下,才能够享有对各种平等物(包括基本善)的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和平等结果(第3章)。

“主体存在平等暨二重限制性平等”,就是在生命的有限性、认知的不可继承性这二重被限制的人类事实相同、实质相同的面前,人与人处于一种同等的、等份的相互性关系,这样的同等、等份关系,使得人们在“二重限制性”所涉及的权利、机会和结果面前被平等地对待。每个人都平等地受限于这两个客观限制,任何人要对这种受限关系做出变更之前,需要取得他人的同意(第3章)。

平等的天然心理情感机制(第1章1.2),激发了人们对不平等对待的本能厌恶、控诉乃至反抗,并激励着人们渴望平等、追求平等。在差异本源性存在,差异无所不在、无时不有、无法彻底消除的现实世界里(第1章1.1),二重限制性平等就像一道人性之光,普洒给人类社会,同等地照看着普罗大众和社会精英;在这二重限制面前,普天之下人人皆相同(第4章4.3.2)。

人是二重限制性的存在(第3章),人对自身之二重有限存在的超越,是人性建构的动力、是知识创新的源头;二重限制性及其平等因而成为保障我们共同价值(人性)、共同财富(知识)的宝贵根基。它还是天然的人际差异调节器,对主体间的社会存在关系形成了根本性的影响,是主体得以平等存在、是人类得以平等共处的自然物质基础和底线保障,对人类社会具有重大作用和意义(第4章)。

如果不坚守二重限制性平等,就会破坏我们人性建构的基础,破坏我们知识创新的源头,破坏我们的自然存在关系,甚至使社会平等关系丧失天然的底线保障。这些可能的后果都足以对我们业已取得的文明成果与和平共处关系造成根本性影响,是我们很难承受的。所以,在人类社会内部,二重限制性平等的这一价值必须得到维护、必须被坚守;二重限制性平等这一道底线保障不能被突破(第4章)。

6.2技术应用倡议

在技术应用层面(非研究性的),倡议坚持“一代的”与“世代的”区别红线,即禁止对有性繁殖和胚胎细胞实施基因操纵与更改;在这个红线基础之上,根据“增强”与“治疗”、“改造”与“预防”等目的,有区别地监管针对体细胞基因所实施的操纵与更改。

“一代的”与“世代的”之分,举例来说,就是为了验证达尔文和拉马克进化理念之争,而坚持切掉前后多个代际共901只老鼠尾巴的德国胚胎遗传学家魏斯曼,他所提出的充当炮灰的“体质”与获得不朽的“种质”之分(1.1.3)。各种体细胞就是“体质”,其生物学使命就是要当作炮灰死亡的,只能通过周期性更新来帮助“种质”细胞实现不朽。生殖细胞是“种质”,其生物学使命就是要遗传、繁殖再生的。这是多细胞生命在演化过程中为了生存所达成的协定(3.1.2)。

基因存在于“细胞→细胞核→染色体→端粒”中,每一个细胞核都携带了完整的生命遗传密码,针对基因所实施的操纵或修改必须通过体细胞或生殖细胞来进行。相应地,基因治疗或改造,也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对各类体细胞(血液、脑、肌、上皮、结缔等)的基因进行操纵或更改,这种操作发生在细胞及生命的免疫层面,并不涉及生殖和遗传,它可以使接受基因改造的个体发生性状和功能的改变,比如通过胚胎干细胞移植可以使人恢复精力和显得年轻一些,也可以再造新的人体器官出来,但并不会被遗传,从而不会改变下一代的基因。

另一类是直接干预到有性繁殖和生殖细胞之中去。有性繁殖是世界上最大的“性彩票机”,进行完全分离、自由、随机的基因洗牌重组(1.1.3)。如果将对基因的操纵或更改,直接导入到卵子、精子或胚胎细胞中去,就会形成人工生殖细胞(即非经由有性繁殖而来的生殖细胞),经过更改的人工生殖细胞就像自然界所发生的生物突变一样,也能自我复制和生长,并能永久地嵌入人类基因,达到一定数量或经过一定代际后,会形成新的人类基因组,并世代遗传。这样的胚胎基因操作,在畜牧业动物品种改造、育种方面,已经被证实可靠且投入应用推广了(5.1.1)。

基因决定并调控人的体征形态和各种感知觉功能,这是已经被自达尔文、孟德尔等遗传学先驱以来200多年间生命科学的研究发展所确证了的(1.1.3)。以目前已掌握的基因和蛋白质学技术,通过基因操纵和分子制药,达到更长寿命,控制更佳情绪,提升更强专注力,获得更好记忆力、更强壮体型和运动能力、某些更好的感知觉功能如视力和嗅觉,从理论上来说,是可以实现并期待在未来实现的(5.2.1)。此外,通过胚胎干细胞移植、细胞核移植、遗传特征修饰、基因编辑(剪切、粘贴、基因嵌合体创建及导入等),这些生物工程技术的联合运用,也已经使得对人类基因组的操控成为可能,人类能够制造出转基因人类(也即超人类、新人类或后人类,取决于如何区分)已并非诳语(5.2.1)。目前导致这一部分基因工程应用没有被深入研究及展开的主要原因并非技术的,而是医学伦理规范的限制,也即针对胚胎细胞的各项基因技术受到了严格限制。

通过基因工程对人的体征形态和感知觉功能,以及更大幅度和更深层次的人的自然属性进行改造,已越来越成为一种科技可能。这种自然属性改造如果持续投入应用或短时间内规模化投入应用,毫无疑问地,就会导致个体生命禀赋差异的扩大化和固化。如果这种改变仅仅是通过体细胞的“体质式”修改,表现在一代人身上,我们尚且可以称之为“自主选择”和“个性化增强/完善/喜好”。但如果通过操纵有性繁殖和生殖细胞嵌入人类基因组,被代代遗传,就不仅仅是自主选择或个性化增强、完善、喜好的问题,也不仅仅是扩大人际差异的问题,达到一定数量或历经很多代以后,就会破坏有性繁殖的或然性和多样性、破坏人类遗传和演化生态平衡,换言之,可能会出现我们无法想象的生态变形或生态失控。

“寿命鸿沟”也是同样,“寿命鸿沟”差异如果仅保持在一代人之中,尚且还存在被自然调节的可能,下一代人会通过婚配、有性繁殖进行基因重新洗牌。但如果新的医疗技术使之进一步发生在基因操纵层面,如操纵有性繁殖过程中的基因重组,操纵胚胎基因编辑,并通过代际繁衍使之嵌入人类基因组,那么“寿命鸿沟”人际差异就无法再自然消除。5代~6代人的“寿命鸿沟”扩大化和固化下来,就会导致共同人性的变形乃至丧失,人类有关自我、同代和后代的认知将会被割裂,人类的共同价值将失去自然物质基础,人类从此将进入一个以“寿命鸿沟”类分的新的演化时代(5.2.1)。

笔者认为,所谓的“通过基因改造来促进人类基因分配及天赋分配的平等”不过是一些大话、空话和梦话。现实世界的医疗保障连很多基础问题都没有解决好(5.2.1),更不要说在改造和完善人类天赋这么宏伟的基因工程方面能做到公平正义、公正分配了。深思起来,自然禀赋的分配权力由人之外的大自然随机分配,而并不属于人类内部的有意识、有目的或有预见的规划分配,这一基本事实,对人类而言,也许是一个更为妥善的安排。“促进人类基因分配及天赋分配的平等”这一目标本身,并不能通过发明改造基因的技术而实现,而是在于那些居于“劣势基因及劣势天赋”的人,是否能获取了解自己、了解他人的基因信息;是否能拥有基于这些信息来采取利我行动的自由可行能力(如经济能力和认知能力);是否拥有公正的社会环境;是否拥有完备有效的制度保障。再说得通俗直接一点,拥有同样的“侵略型基因”(这是犯罪遗传研究中的一个名词),但如果无法享有上述非基因技术之外的环境保障,那么,你出生在贫民区,你的“侵略型基因”就可能送你去监狱;你出生在富人区,你的“侵略型基因”却可能送你去董事会。

笔者参阅了不少文献和著作,并没有发现有什么充足的理由能用以证明突破二重限制性平等的技术安全、社会效益和伦理正当性。反之,笔者已经在前述各章通过基于正义的、基于自然主义的、基于功利主义的论证,论述了二重限制性平等对于人类社会的重大作用和意义。故此,在人类社会内部,必须坚持二重限制性平等,这就要求在技术应用层面,守住红线不突破,即禁止在非特定科研的技术层面对有性繁殖和胚胎细胞实施基因操纵与更改。

6.3社会应用倡议

在社会应用层面,倡议理论上在科学研究领域可以不设限,但转换到工程及技术应用,也即应用到人类社会时,必须坚持不违背公平正义、不违背生命医学伦理。在社会应用层面,可以参考本书所提出的二重限制性平等作为一个当代新平等物的四大应用原则:研发例外原则(平等存在维度)、同等重要性原则(平等权利维度)、自主不伤害原则(平等机会维度)、差别补偿原则(平等结果维度)。第一,二重限制性平等的研发例外原则(仅适用于经批准的科学研究)。其含义是:(1)出于求知、探索宇宙万物之终极目的;出于改善人类福祉之终极目的,如改变人类孤立于地球的处境、拓展人类在太空的活动空间、减少人类灭绝的风险、改变人类的资源短缺及贫瘠,等等;对于一切关于宇宙、天体、物质、生物、人类的科学研究,包括突破与变更人类二重限制性的生物技术研究,理论上都可以不设限,都可以被限定在科学研究领域内,根据安全规范有序进行。(2)出于维护现有人类社会的可持续性发展、主持公平正义,所有可能对二重限制性造成影响或变更的科学研究项目,如基因和蛋白质学、认知和脑科学中所涉及的相关前沿研究项目,都必须经过可以代表公共利益诉求的、专业的、权威的专门机构的审批,或符合其颁布的医学伦理规范要求。

这里有一个问题,既然论证了二重限制性平等对于人类社会的重大作用和意义,既然倡议要守护二重限制性平等,那么,为什么还要有研发例外原则?为什么对突破和变更二重限制性的科学技术研究,在理论上还可以不设限?

回归第1章,看待差异与平等的位置(1.3)。当我们站在人类社会内部来铺开二重限制性及其平等意义时,守护二重限制性及其平等就是我们应有的态度和作为。但是,站在人类社会外部来看人类处境和为人类谋出路,图景就有所不同了。人作为自然存在和理性存在的并存,始终不由自主地、孤单而无助地挣扎在现实与理想、偶然与必然、有限与无限的冲突之间。自然存在使人必然始发于和受制于二重限制性。理性存在又促使人必然不断地发掘宇宙奥秘,从而掌握规律、拓展智能、抵抗偶然性命运的摆布;理性存在也促使人必然不断超越自我,通过“知其不可为而纵然为之”的追求与实践,迸发出巨大勇气和潜能,执着无返地超越有限、朝向无限(4.1.3)。这正是人类社会上演的恢弘历史剧作。

当我们认识到,人存在于宇宙天地之间,始终不得不处在一个开放的、不确定的、自身无知而又必定要死的处境时,那么,如果对二重限制性的突破,可以换来人以及人类整体处境状况的改善,这一突破就完全值得我们去争取。事实上,结合第4章,人之认知发生状态与人类之认知历史动态(4.2),仅仅就削弱人存在于宇宙天地之间所必须承受的面对广袤未知的虚无感、无力感、愚昧感而言,如果对二重限制性的突破,可以换来人以及人类整体智慧的扩展和提升,而并非可能会出现的破坏知识创新的源头,如垄断信息与认知、固化知识与认知(5.2.2),仅仅就这一项理由,就足够使我们为突破二重限制性而努力。

不仅仅是功利主义视角,以历史的眼光来看,并不能排除未来人类通过主动改造自身基因来适应外部环境变化的可能性。二三十万年前人科物种分家(现代解剖学意义上的智人出现)就涉及最为关键的一个分野——人猿基因的分离,在这一时期,人类与两种近亲黑猩猩的基因保持了98.4%的相同,但出现了1.6%的差异。回望过去,宇宙137亿年,地球46亿年,有机物38亿年,自地球遭受外星球撞击,恐龙毁灭、新生代生物诞生以来6500万年,类人猿300万年,智人20~30万年[1];放眼未来,我们难以假定,人类作为一种物种进化的血脉历程就会停留在当前的处境不变。在漫长的发展进化中,人类曾经通过自身基因“自然地”突变来更好地适应环境,如人类发声生理结构改变所导致的更多、更复杂声音系统的形成,人类独有的语言及理性能力的形成,才最终使得人类从动物界脱颖而出(3.2.5)。近现代以来,人类掌握了高科技,本领大增,人类就通过主动地、适度地改造外部环境来改善自身的处境,如通过飞机、汽车等交通工具来扩大人类活动范围,如通过空调冷热控制使人处于舒适温度范围,如通过各种设施设备工具来利用、占有和驾驭天然能源。我们很难说,未来,在基因科学和认知科学越来越发达、成熟的情况下,特别是当地球环境乃至更大范围内的空间环境发生根本性变化的情况下,人类不会进入一个一方面继续利用和改造外部环境,另一方面主动地、适度地改造自身基因,以更好地应对环境变化和改善自身处境的新人类发展阶段。

人类处境的开放性和不确定性,使我们不得不同时站在人类社会外部来思考自身的未来。我们对此的思考,也即我们对于人类自身存在意义及所承担使命的认同,决定了我们对待二重限制性及其平等突破的态度。本书的态度是:追求平等是人类的天然心理情感和理想追求(1.2),二重限制性及其平等对于现有人类社会具有重大功用(第4章)。但同时,作为一种理想和价值的平等,并不是一个可以阻止人类探求宇宙、探求生命、拓展人类在宇宙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开辟和提升人类新智慧形态的绝对理由。出于求知、探索宇宙万物之终极目的,出于改善人类福祉之终极目的,人类可以突破自身的二重限制性以及承受因二重限制性突破所可能带来的后果。鉴于二重限制性及其平等对现有人类社会的重大功用,鉴于现有人类社会之发展现状及可持续发展,鉴于对突破二重限制性技术风险和伦理风险的适宜应对,对二重限制性的突破及变更应仅限于经批准的科学研究范围。当其从研究领域转换到现有人类社会的应用领域时,需要坚持三项分配原则,也即同等重要性原则(平等权利维度)、自主不伤害原则(平等机会维度)、差别补偿原则(平等结果维度)。例一。伴随着南极冰川融化、气候变暖,未来地球由于温室效应已经不再适宜人类居住了。人类不得不尝试移民到火星这颗距离地球较近、气候环境与能源资源相对有可能适宜人类生存的行星。在对火星进行各种宜居实验的过程中,需要创建“某种形式的、适宜在火星居住的生态及生命系统”,这种新生态系统需要对人进行某种基因或智能改造,乃至需要通过人—机融合技术来拓展人类的生存能力、认知能力以及知识存储能力。那么,为了延续人类生命和保存人类智慧,在这种情况下突破二重限制性就是应该的。尤其对于那些符合能力条件要求、知晓状况、明了风险,还自主接受这种自我改造,并意愿先行移居火星的未来探路者、未知先行者,选择不这样做的人,是不能以“平等”之名来阻止他们的。

例二。在不伤害他人与环境的情况下,我们鼓励科研领域不设限;我们也并不反对有些科学家为了实现科研梦想(出于求知、出于超越有限)而选择牺牲自我。科学史告诉我们,在长期的科学探索实验中,有一些科学家承受了巨大的生命危险,勇往直前、毫无退却。甚或有不少科学家为了研究求证或临床取证,不惧危险,毅然决然地以身试药,乃至进行自我人体实验。这样的案例不仅常见于科学史,还发生在我们身边。比如2015年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得主、中国中医科学家屠呦呦,在对200余种中药的380多个提取物筛选的基础上,在历经190多次失败后,才成功研究出了抵御人类疟疾的青蒿素;但屠呦呦本人却为之付出了自我人体受损的代价——除了不惧危险、多次以身试药以外,长期的研究实验环境使她患上了中毒性肝炎。本书认为,屠呦呦的这一选择,既体现出同等重要性原则(这种牺牲自我的选择也是同等重要的),也体现出自主不伤害原则(自主选择,可能伤及自身,却并不伤害别人与环境)。事实上,笔者对这样的科学家满怀敬意。不伤害他人与环境,且出于自主的,但以危险自我人体及生命为代价的突破二重限制性的特定科研实验,也是本书所不反对的。

例三。在不对人体生殖细胞实施基因操纵,也即不破坏有性繁殖或然性和多样性的情况下,人可以自主选择在死亡时间对自我活体实施及时的低温储存,以长时间保存肉身,期待在未来发生科幻奇迹、肉身得以复活;就如同传说中被冰冻了三万年的西伯利亚永冻层中的一颗种子仍然被培育生长出植物一样,就如同在现实中已经被现代技术成功实施冷冻和复活的多种细胞、器官和动物活体一样……当然,相应地,人也必须承担这样做的代价及风险,比如为低温冷冻花费高额开支但最终肉身仍然遭到损坏,更谈不上可能会复活。这样的新技术尝试是可以进行的,因为它没有破坏有性繁殖的或然性和多样性(仍然发生在一代人之中),没有伤害他人和环境(低温冷冻所使用的液氮并不对环境造成伤害),满足了人期待超越有限的梦想,且鉴于存在富人消费上限效应并且有差额补偿原则作为社会平衡手段,还能为研究超低温状态下的人体生命科学积累一些研究案例。

例四。研发例外原则仅适用于经批准的科学研究,那么,什么是经批准的科学研究?经批准的科学研究就是,经过可以代表公共利益诉求的、专业的、权威的专门机构的审批,或符合其颁布的医学伦理规范要求。那些机构及其颁布的规范要求包括: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95年成立“国际生物伦理委员会”[2],并于1998年发布“关于人类基因组与人类权利的国际宣言”(简称“人类基因组宣言”)。欧洲委员会在1998年通过了《有关生物医药的人权与尊严公约》,对人类生殖克隆做出了明确禁止,对基因技术做出了伦理规范。按照欧盟法律规定,欧盟各成员国可以在本国国内采取比共同体更加严格(而非更加宽松)的法律,事实上,欧洲不少国家对生物技术的抵制相对来说更强烈、监管环境更严格[3]。美国总统小布什(任期2001—2009年)刚上任,就于2001年组建了美国总统生命伦理委员会(President'sCouncilonBioethics)[4],发布了一些限制人体胚胎及人体胚胎干细胞研究的伦理规范细则。原中国卫生部于2002年成立了“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后因国家机构调整,先后更名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经该委员会草拟,科技部和原卫生部于2003年联合发布了总计12条的《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

2018年11月爆发的震惊中外生物学界的贺建奎“双胞胎基因编辑婴儿”事件,之所以遭受了中外舆论的广泛批评,就在于它违反了中国《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也不符合国际基因伦理规范。目前国际上对人体胚胎的基因操纵与修改有严格的规范要求,即使是经批准的科研项目中所实施的胚胎细胞基因编辑,也应该在规定时间内销毁实验胚胎(中国规定是在14天以内销毁)。贺建奎事件的影响在于它不仅对7对夫妇的受精卵进行了基因编辑操作,且没有在14天内销毁,还允许人工编辑胚胎自行复制、分裂、发育直到双胞胎婴儿出生。

第二,二重限制性平等的同等重要性原则。其含义是:在变更二重限制性的权利面前,每个人的利益都是同等重要的。

同等重要性原则无须赘述,现代世界能够从旧世界原有的、普遍的身份等级统治乃至奴役,过渡到现代自由平等的社会公民治理;现代人际共处关系能够从原有的等级有别、尊卑不同的身份不平等转换为人与人成为同等重要存在、享有同等权利的国家公民,凭借的就是人类权利平等观念的改变,而人权平等的前提预设,就是承认每个人在生存与发展方面具有同等重要性。

第三,二重限制性平等的自主不伤害原则。其含义是:在变更二重限制性的机会面前,每个人都可以自主地为自己做出选择,但每个人的选择应以不伤害他人健康及公共的安全、利益为前提。

在生物和医学研究及实践的长期摸索中,在道德哲学、社会哲学、政治哲学的共同推动下,现代生命伦理学形成了四组经典原则:尊重自主原则、不伤害原则、有利原则、公正原则[5]。本书提出的二重限制性及其平等突破应对之四原则中的第三个原则,强调了自主、不伤害。自主就是主体平等地拥有自我决策和选择的权利,自主和同等重要性一样,都是近现代人权观念的预设性前提,也都得到了普遍认同和支持,很少有人去质疑它们。争议往往发生在对“不伤害”的理解和对待上。

西方医学之父、古希腊名医希波克拉底所开创的著名的“希波克拉底誓言”,成为每一位医师开启从医职业生涯的郑重宣誓,该誓言明确表达出不伤害义务。这里的不伤害义务指的是医疗救治的不伤害,后来被引申和扩展到医学伦理的不同领域中。密尔著名的“不伤害原则”则针对的是个人自由与社会控制[6]。密尔认为,每个人对自身的肉体和精神都是自主的;一个人能够使用权力来禁止他人行为、反对他人意志,却又不失为正当的,唯一的理由是防止伤害。这样,那些有技术能力、有经济能力、有社会资源可以为自己突破二重限制的人,就可以凭借密尔的“不伤害原则”来反驳本书观点:我修改我自己的长寿基因或短睡基因,我在我自己身上实施各种长寿技术(5.1.1);我自己创造出智能机器来取代人的劳动及基于此的劳动交换并降低我的成本,我物理转移我自己的认知,我通过脑-机融合及生物芯片拓展我自己的认知,乃至我成为克隆转忆人以实现自我意识存续和永生(5.1.2、5.2.2),这是我的自由和本事,我又没有伤害到别人,凭什么要管我?凭什么要禁止我?

在人类社会内部,本书倡议禁止针对“种质”细胞的基因改造和认知改造,是经过几方面的论证得出的。

首先,对平等的论证:人类对不公平差异有着调节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基于正义,1.2.2),平等具有与之对应的天然心理情感机制,这种心理情感基础决定了平等是人类的必然内在要求(基于自然主义,1.2.3—1.2.5)。

其次,对二重限制性平等的论证:二重限制性平等对人类社会具有重大作用和意义,如果不坚守二重限制性平等,就会破坏我们人性建构的基础,破坏我们知识创新的源头,破坏我们的自然存在关系,甚至使社会平等关系丧失天然的底线保障。这些可能的后果都足以对我们业已取得的文明成果与和平共处关系造成根本性影响,是我们很难承受的(基于功利主义——社会风险,第4章)。

最后,在技术应用层面,本书并不反对人们出于自主选择对自身的体细胞实施基因操纵与更改,但反对针对“种质”细胞即有性繁殖和生殖细胞所进行的基因操纵与更改。这是因为:人们尽可以通过修改自己的体细胞来追求健康长寿、增强与完善自我,并承担可能的技术风险或享有其所带来的益处。这样的经过体细胞的“体质式”修改,仅发生在一代人身上,我们尚且可以称之为“自主选择”和“个性化增强/完善/喜好”,但如果通过操纵有性繁殖和生殖细胞,改变“种质”并将人工更改基因嵌入人类基因组,被代代遗传,就不仅仅是个人自由、个性化选择、扩大化或固化人际差异的问题了,达到一定数量或历经很多代以后,会破坏有性繁殖的或然性和多样性,影响人类的遗传和演化生态平衡,换言之,可能会出现我们所无法想象的生态变形或生态失控(基于功利主义——技术风险,本章)。

本书通过以上的论证,足以确立在人类社会内部守护二重限制性及其平等的正当性,反驳那些“无伤害”论观点。如果还有更激进的观点,比如认为根本就不存在什么共同人性,也就不会伤害到什么共同人性(以及在此基础之上建构而成的人类知识、人际共处关系)。那么,请回答:你是人,还是狮子/鳄鱼/鸟?如果你回答是人,那就说明你必定认为你自己有与它们不一样的地方,人性就是你与狮子/鳄鱼/鸟不一样的地方,它的自身、它的演化与生成,以及它未来应有的价值取向,就是共同人性。如果你还坚持没有共同人性,那么,就请离开共同人性,归属到“动物性”吧,换言之,请脱离人类社会内部。在“动物性”属性之下,只有活生生的本能驱动,只有像赫胥黎笔下所描写的那样,动物“为生存而斗争……至死方休”[7]

第四,二重限制性平等的差别补偿原则。其含义是:对于那些为了探索宇宙万物,为了改善人类福祉,且经过代表公共利益诉求的、专业的、权威的专门机构审批的、符合医学伦理规范的科研项目,如果取得了实验室和临床试验的成功,也即经过了确证,是安全可靠的、是广泛适用的、是经临床审查可以被推广应用到人类自身的,那么在社会应用中,对于那些虽然名义上享有“同等重要权利”(权利平等)、“同等自主选择机会”(机会平等),却因为种种现实社会差异而不能实际上享有这些权利和机会的人,社会需要对其做出差别补偿。

关于差别原则,罗尔斯《正义论》早已有论断,无须赘述。密尔的自由不伤害原则,虽然为个人自主划出了一个保护圈,但密尔同时也指出,有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个人有对他人做出交代的责任,且还应当受到法律惩罚或是法律不适用领域的责难(即社会舆论及道德责难)[8]。

举例来说,若干年之后,通过分子制药和新医疗技术来激活端粒酶、抑制自由基、延长细胞寿命、修复出错的DNA,以及直接定位和改造导致衰老的基因,可以达到明显地延缓衰老、增长寿命,使人健康地活到100岁~120岁(5.2.1),那就一定要在制定具体社会医疗保障制度时,充分考虑到二重限制性平等的同等重要性原则、自由不伤害原则、差别补偿原则,也就是要补偿那些名义上享有同等重要性权利和自主选择权利,但实际上却没有资源和能力享有这一类制药和治疗的绝大多数人。当前,这类制药和治疗基本都指向“个性化制药”、“个性化治疗”或“精准医疗”等高端服务,属于世界最前沿的分子生物和医疗技术研发。

再举例来说,假如若干年以后,人类社会出现本书所描绘的人工智能未来场景中的第二种场景,也即未来场景2,受控——凄惨场景:越来越多的AI产品和服务,不仅在身体能力方面,还在储存即记忆、辨识、判断、模仿、分析等原本属于人类独有的认知能力方面,超过了人类,由此导致了AI产品和服务不仅代替了重复性、机械性特征的普通劳动,还越来越多地渗透到了语言处理、金融投资、医疗、教育、法律、商业、影视娱乐、新闻播报、国防安保等很多一直以来被认为是高端知识型的白领工作领域(5.2.2)。大多数人在与机器智能的竞争中败下阵来,丧失了原有的经济价值,也即没有机会再提供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了,从而也失去了原有的政治价值(纳税),乃至失去了军事价值(服兵役),成为无用人。那么,那些极少数的拥有人工智能技术的组织(国家、公司)及个人,就应该为这些因为人工智能的应用发展而失去工作机会的人提供生活保障,也就是说,将他们养起来。

这是因为,人类尽可以去发明那些模仿脑、创新脑的各类人工智能技术并不断扩大其应用范围(5.1.2、5.2.2),这可以是出于求知,也可以说是出于个人自由和自主偏好;当然,这也可以说是出于谋求利益、增加竞争优势或增强垄断优势。但是,当这种技术和产品的应用使得社会出现普遍性失业,同时却并不能创造出足够多的新的就业领域来抵消其影响的话,那么,这种技术和产品的创造者、拥有者或使用者,就侵犯和破坏了那些因此失去工作机会的人的二重限制性平等。根据二重限制性平等,每一个人都平等地始发于和受制于二重限制性,每一个人都是一个从零开始的新的生命认知周期,每一个人都拥有自己独有的认知价值。人工智能凭借模仿脑、创新脑的各项技术实现了仿人智能,开发出了不同于人类智能的新型智能形态,取代了人类大脑的认知价值,由此使得很多人失去了工作机会,导致了他们收入减少和陷入生活困境,这一行为就是对这些人权利和利益的直接侵犯,更不要说这还是关乎他们存在价值的重大核心权利、是关乎他们生存手段的重大核心利益。

从这个意义上说,笔者支持对垄断型互联网公司征收数字信息税,支持对人工智能应用达到一定比例(意味着取代了一定比例的人的就业)的行业及具体公司征收机器人税。

注释:

[1]是史前史和大历史数据。可参考附录A的PartI中“大历史”的注释。

[2]邹寿长.人类基因组计划及基因革命对伦理的挑战.伦理学研究,2003(4):73.

[3]弗朗西斯·福山.我们的后人类未来:生物技术革命的后果.黄立志,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7:191,197.

[4]迈克尔·桑德尔.反对完美.黄慧慧,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3:121.

[5]汤姆·比彻姆,詹姆士·邱卓思.生命医学伦理原则.李伦,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第二部分第三章:尊重自主原则,第四章:不伤害原则,第五章:有利原则,第六章:公正原则.

[6]约翰·斯图亚特·密尔.论自由.鲍容,译.北京:中华书局,2016:10.

[7]赫胥黎.进化论与伦理学.宋启林,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79.

[8]约翰·斯图亚特·密尔.论自由.鲍容,译.北京:中华书局,2016:11.

6.4结论

人存在于宇宙天地之间,始终不得不处在一个开放的、不确定的、自身无知而又必定要死的处境。作为自然和理性的并存,人始终不由自主地、孤单而无助地挣扎在现实与理想、偶然与必然、有限与无限的冲突之间。自然存在使人必然始发于和受制于二重限制性。理性存在又促使人必然不断地发掘宇宙奥秘,从而掌握规律、拓展智能、抵抗偶然性命运的摆布;理性存在也促使人必然不断超越自我,通过“知其不可为而纵然为之”的追求与实践,迸发出巨大勇气和潜能,执着无返地超越有限、朝向无限。

万物本自生而不同,在充满本源性差异的人类世界中,二重限制性像一道人性之光,普洒给人类社会,照耀着普罗大众,同时也眷顾着社会精英;在二重限制性面前,普天之下人人皆相同。人是二重限制性的存在。二重限制性,是人全部有限性的根源和根底。人平等地始发于二重有限存在,它带给强大者以谦卑,它带给羸弱者以希望,它构成了人际正义平等关系的根基。人对自身之二重有限的超越,是人性建构的动力、是知识创新的源头;二重限制性及其平等因而成为保障我们共同价值(人性)、共同财富(知识)的宝贵根基。它还是天然的人际差异调节器,对主体间的社会存在关系形成了根本性的影响,是主体得以平等存在、是人类得以平等共处的自然物质基础和底线保障,对人类社会具有重大作用和意义。

人类处境的开放性和不确定性,使我们不得不同时也站在人类社会外部来思考自身的未来。人类在历经认知革命(人禽之别的飞跃)、农业革命和工业革命之后,极大地增强了改造和征服自然的能力,亦愈发热衷于开发和拥有高科技。突破有限生命、竭尽极限地延长寿命,突破有限认知,增强认知,拓展新的认知存续方式,以及物理转移认知,创造和拥有不同于人的新型认知力量,是绝对的利好,是人之普遍所欲。这一欲望也成为现代世界高科技发展及应用的强大驱动。

现代世界有三个重要标识:全球化、科学化、多文化。“全球化”既是近现代以来之世界历史现实,也是未来之世界趋势共识。“多文化”更有文明冲突论引发热议,亦符合当下之世界区域民族风貌。但“科学化”还没有被理论界(哲学)所充分挖掘到其“应有的”高度上。实际的情况是,决定现代民族国家经济发展实力和国防安全实力背后的决定性、根本性力量,正是科技实力。科技政治化和科技经济化才是更深层次的真实原初面目。普遍理念占据主流的时代,科技应用较易达成共同的或相近的价值认同;但适逢普遍理念遭遇分化、民族主义崛起之时,科技应用所带来的强力就会危险激增,其中绝少不了基因技术和智能技术的潜在应用风险。就此而论,本书提出守护人的两个被限制的根本(与其说是保护普罗大众,不如说是限制超级社会精英),也即提出守护人的二重限制性及其平等,是具有一定现实意义和前瞻意义的。

进入20—21世纪以来,世界已然成为一个为高技术所决定、所运行的世界。从某种意义上说,高技术世界就是高技术支配一切的世界。如果说其他高技术,如太空、物质、能量、信息类高技术,其改造和应用对象是人类以外的“它者”或“他者”,那么基于生命科学两大高峰,基因和蛋白质学、认知和脑科学的高技术及其应用工程,即生物工程(基因技术、纳米技术等)、智能工程(神经网络架构技术、模仿脑和创新脑的机器智能技术等),所改造和应用的对象则直接投向了人类自身。它们所带来的现实挑战和未来挑战、实在挑战和可能挑战,如寿命鸿沟及其扩大大与固化,人工智能对人认知价值的替代,以及非类人脑人工智能、超级机器智能可能会带来的智能失控风险和诸多智能危机,都已经并非空穴来风。生物工程和智能工程对我们的影响已经大到了在未来足以可能改变人类的身体和认知,足以可能突破人类现有的生命存续限度和认知存续限度(突破二重限制性),足以凭此来分化人类(打破主体存在平等暨二重限制性平等),甚至是创造出超级人类阶层、失去价值的无用人类阶层或变种的新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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